○稀奇事
  ●上班期間吸毒身亡
  ●員工仍獲賠撫恤金
  阿昌是一名“粉友”,雖嘗試幾次戒毒,但最後仍不成功。為了維持生計,阿昌在去年9月份應聘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的司機,負責接送業務,月薪3000元。
  入職後,阿昌的表現尚可。當然,公司領導並不知道阿昌是一名吸毒人員。一個月後的某天,阿昌駕車接送廣州一家機械公司的員工們下班。當天晚上7時許,阿昌把最後一名乘客送到天河崗頂下車。然而,三個小時後,阿昌被人發現死在海珠區江南東路路邊的一輛大巴裡。
  對於阿昌之死,他的父母是知道他是吸毒導致。不過,他的父母認為,阿昌的公司不能袖手旁觀,應該賠償一定的撫恤金。由此,他的父母向花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賠償。
  其後,仲裁委裁決,汽車租賃公司需向阿昌家屬支付撫恤金和喪葬費。汽車租賃公司不服裁決,遂起訴到法院。
  汽車租賃公司訴稱,阿昌的死亡是因吸毒過量所造成的。對於這一點事實,勞動仲裁委沒有到當地派出所調取證據。此外,死者已長期吸毒,並以欺騙原告的方式來原告單位應聘。被告家屬明知死者長期吸毒,吸毒是國家嚴禁,為何其家屬對死者不送往強制戒毒機關進行強制戒毒?
  該公司認為,死者明知吸毒等於自殺,違反了國家禁令及治安管理法,不能與非因工死亡相提並論,其責任理應自己承擔。
  對此,原告家屬指稱,根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等有關規定,勞動仲裁委的裁決是合法的。
  地點:花都法院
  結果:被告勝訴,原告汽車租賃公司需向被告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及救濟金共計8萬餘元。
  判決依據:原告是否應當向被告支付阿昌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本案的焦點之一。法院認為,《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並沒有規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應當排除的情形,即使阿昌是吸毒過量死亡,仍然屬於非因工死亡的範圍,仍然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李海強 俞穎 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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