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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見習記者馬艷 通訊員林利揚 梁女士在廣西南寧某物業公司工作,雙方勞動合同於2013年年底到期。2012年年初,梁女士因病向物業公司請假。同年3月中旬,物業公司以梁女士先後兩次到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會投訴其公司,荒謬地提出補償等無理要求,嚴重違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侵犯公司的合法權益為由作出處分決定,解除了與梁女士之間的勞動關係。梁女士為此起訴至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給予梁女士開除處分的決定因違法而無效,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並未解除,因造成梁女士停止工作的過錯不在梁女士本人,故物業公司應按梁女士月平均工資80%的標準支付其待崗期間的工資共7000餘元。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應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具體到本案中,梁女士實際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其應享有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且該六個月的醫療期應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故在該六個月醫療期內,該物業公司不得解除與梁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  (原標題:法官說法:醫療期內辭退職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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