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紹興6月11日電(見習記者 王蔚 通訊員 王勤)近日,浙江紹興嵊州法院受理了一起車主維權案件,嵊州司機張先生因駕車疏忽撞死了一名流浪漢,不僅受了刑罰而且還賠償了50多萬元。張先生本想著車子上了保險,這一款項保險公司自然會承擔,可沒想到,事後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拒賠理由是賠償款還沒有實際受益人,一怒之下張先生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據瞭解,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2011年1月5日,當時,張先生到山東省臨沂市出差,途徑市內某十字路口時,因疏於觀察,與醉酒後正躺在馬路中間的一醉酒流浪漢相撞,造成對方搶救無效死亡。
  這次事故中,張先生被交警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並根據相關要求,他向當地法院繳納了交通事故預付押金56萬元。因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當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同時根據事故責任判決張先生承擔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賠償款共53.5萬元。
  流浪漢因為是無名氏,身份不明,法定繼承人也因此找尋無果,這筆賠償款便一直押在法院。然而,張先生緩期考驗期滿後,這一賠償款仍無人認領。
  張先生告訴記者,對於自己支付了53.5萬元巨額賠償款,自己原來並不擔心,因為出事的這輛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汽車損失保險與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自然會“報銷”。可是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判決中推定的賠償金還沒有實際賠付。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這筆錢是要賠給死者近親屬的,現在死者身份未明,錢賠給誰,怎麼賠,賠多少,都是問題。
  “明明買了保險,賠償款也付了,為什麼不能理賠。”張先生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保險公訴告上法庭為自己維權。近日,嵊州法院開庭審理該起案後,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先生在事故中所花費的醫葯費和車輛損失費2萬多元,而對於張先生提出的53.5萬元賠償款理賠不予支持。法院認為,53.5萬元賠償款,是事發地法院根據相關規定推定的賠償金額,具有不確定性,這一款項也未實際履行賠償義務。
  承辦該案的相關法官告訴記者,依據我國的保險法,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理賠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已經向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張先生向相關部門繳納的僅僅是賠償款押金,不能就此認定其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完)  (原標題:浙江車主撞死流浪漢 保險公司拒付50餘萬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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